
法国工业环境法之二三事 Le droit français des Installations Classées pour la Protection de l’Environnement.
Par Bo HAN
Posté le: 23/08/2012 14:38
法国工业环境法是法国比较早的环境法之一,最早本法可追溯到1810年10月15日的法令,该法令规范工厂,手工业,制造业以及它们所产生的气味污染。后来1917年法国又出台了一条有关危险设施的法律用以修改1810法令中关控制和减小设施对周边环境污染的部分。
法国工业环境法的定义来源于环境法法典的第L511条款的第一个小条,该定义之内容最早在著名的1976年7月19日的法律规定中有所体现。环保工业设施包括一切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噪音,味道等等威胁的工厂,畜牧业的养殖场,仓库,矿井以及建筑工地等涵盖了各种行业。
在法国,工业环境法是由规范可能危害环境的设施的建造、运行和关闭等法律法规所组成。在实践中, 这些立法也被称为"特别行政强制规则", 由行政机关来实施,旨在预防和惩罚针对特定保护利益的侵害行为,并且它们已被编纂到《环境法典》之中。
本质上来说,国家可依据ICPE法(《环境法典》第L.511-1条及随后条文) 及其实施细则《环境法典》第R.512-1条及随后条文)对工业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当然,除了上述法律之外,还有诸多法律对这些特殊利益加以保护, 例如:水、废物、噪音、城市规划、环境损害的预防与修复、劳工保护以及民事安全等。
本法的目的是尽可能的减小和规范污染源工业设施,法律规定3种申请运行的程序,继承了欧盟法令第2000 258号条令,并在1976年7月19日法国出台新环境法时被编制到环境法法典之中。
如果想知道究竟某处设施是否归工业环境法管辖,我们需要查阅最新版本的官方编制,这种编制成一种罗列物品和工种的简单形式,查询者之需要核对他的工业设置被归在那一类别,即可选择这一部分法律来施用,从而有效地预防官方的检查。编制中的内容分为两大类,所用的物品和所涉及的工作种类。查询者需要与这两大类的规定作比对,如果有任意一类被明文规定,那么他就有必要履行法律,如果有两方都涉及的情况,那么应该选用比较严格的那一类。
编制中的规定包括,物品的数量和体积,厂房的大小和规模,机器设备的功率,动植物的数量等等。
根据数据的不同,工业设施被分成等级,适用的法律规范的级别也就不一样了。总共有三个级别,它们各自的要求也有轻重的区别,所遵循的行政程序和复杂的程序也不一样。
这三个程序分别为,批准程序,记录程序和声明程序。如何选择程序是一个与法律条文核对的程序,越复杂的程序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就愈高,所需要的各方面担保就愈高。相对队环境的污染小或者污染可以被控制的工业设施需要的行政程序就相对简单了。
进入工业法法律范畴的工业设施会定期或不定期的接受工业设施环保检查组织的检查,如果被发现有违法的行为,处罚的形式也是多样的,其中包括刑法和行政法的规定,还有民法中赔偿的规定。
比如说, 如果在没有获得运行许可证的前提下提前运营工业设施, 负责人会被处以1500欧元的罚款。如果在设施被更改用途的情况下没有通知相应的机关,会被罚款1500欧元,等等。
如果对工业设施的更改造成了更大的环境污染,负责人须告知相关部门以便对于制度的修改。
以下的几种情况比较常见也比较容易产生法律问题。扩大厂房设施的面积和范围, 改变设施的功能和用途,设施的功率的提高与增强。
如果该设施厂房不涉及工业环境法之内容,应由该地区行政长官,市长等执行官员来对未来的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给予管理和协调。
不久之前,工业环境法迎来了一次革新,因为之前的行政程序的过于简练遭到了法国环境保护组织的强烈抗议 FNE,提出的原由是这种简单违背了环保总法的宗旨GRENELLE。法国于是加入了新的修改,增加了在原有的两种制度之间的一种新的制度,即保证了制度的简洁也加强了对设施污染的控制。该改革加强了对环境分析和公众咨询的重视,完全把民众的意见归纳入规章制度的制定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