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在1975年10月16日的咨询意见中指出,建立一个主权和独立的国家,与一个独立国家自由联合或合并,或获得一个民族自由决定的任何其他政治地位,是该民族行使其自决权的手段。这一观点反映了人民自由创建国家的思想。今天,国际法已经发生了变化,非自治领土的人民和受外国征服、统治或剥削的人民出现了独立权。

国际法一词是指国际公法,其定义是为组织国家之间的关系而要求的法律。在国际法中,声明是一个国家的单方面行为,旨在表明其对某种情况、要求、另一国的行动、条约等的立场。宣布独立意味着通过单方面声明出现一个新国家。

事实上,国际法中的国家独立宣言包括两个方面:建立国家的客观条件和先前存在的国家对新国家的承认。首先,1933年签署的《蒙得维的亚国家权利和义务公约》第1条提出了确定国家的标准清单:“国家作为国际法上的一个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永久人口;2)特定的领土;3)政府;4)与其他国家建立关系的能力"。其次,根据作者Flammarion的说法:“承认是一个国家承认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情况的存在,并接受以这种情况的法律后果强加于它的方式来反对的决定”。

为了成为国际公法下的国家并充分参与国际生活,即缔结条约、建立外交关系或为其国民提供外交保护,它不仅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人口、政府、领土和有效能力,而且还要得到其他已存在的国家的承认。

因此,有必要确定在哪种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单方面独立宣言在国际法中具有法律价值,并对两个看似相似的术语进行操作,其他国家必须承认它。事实上,只有当一个实体被承认为一个国家时,才能考虑到权利和义务,而不承认则不可能。如果一个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实体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这意味着它可能不需要履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因此可以不受禁止侵略等限制,这可能导致国际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