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十年中,陆上风力涡轮机因其对景观的影响而成为诉讼的主题。同时身为哲学家、艺术家和文学家的米歇尔·科洛特在他的《景观思维》一书中描述到,在生态学和景观学的观点之间一直存在着矛盾,生态学的观点只从节能的角度考虑环境保护,而景观学的观点则认为环境保护和节能是同等重要。在更深入地分析《行政法官》和陆上风电场项目的景观影响之前,应该要简单地介绍一下我们的主题。
 
风轮机指的是安装一个将风的动能转化为机械能的装置,并在大多数情况下将这种能量转化为电能的想法。另一方面,如果加上陆地这个词,它指的是放置在陆地而不是海上的风力涡轮机。国家开发陆上风电场项目的目标之一是通过利用风的动能发电来取代污染性能源。2019年,生态转型部公布了多国能源计划,为法国领土制定能源目标。为了达到欧洲和法国制定的目标,它将这种能源置于其能源战略的核心。然而,法国的大部分风能都是陆上的,尽管法国拥有庞大的海洋海岸线,但海上风能还没有得到开发。
 
对于景观一词,最早出现在绘画语言中,该语言将其定义为自然界呈现给观察者的一个的部分或在特定地点和时间,观察者与他或她所观察的空间之间建立的关系,但直到1993年《景观法》才确立了法律定义。景观首次在法律领域被视为生活方式和栖息地或工业、手工业、农业和林业活动和传统的见证。这一新的景观概念的法律定义于2000年被纳入在佛罗伦萨签署的《欧洲景观公约》,并于2006年通过一项法令转入法国法律。随着景观定义的演变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自然景观的保护逐渐成为许多辩论、质疑和关注的主题,包括保护国家的景观利益。

这个主题很有意思,因为法国的风电发展有助于象征可持续发展权利的到来,但同时它对景观有影响,不利于保护环境,从另一个角度看,也不利于可持续发展,所以很明显,这是一个复杂的情况,讨论如何平衡它们,使利益最大化是很有意思的。
 
但是陆上风电场项目的景观影响能否在行政法官面前对抗这个项目的安装?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研究一下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在行政法官面前为保护景观而反对风电场项目(一)。 其次,有必要通过分析案例法来总结风电场项目的实际景观影响(二)。


一、对风力发电项目的上诉权越来越有限
为了促进风能发展,2018年12月1日公布了关于陆上风力涡轮机、环境授权和各种规定的第2018-1054号法令,以简化和澄清环境法。关于风能项目,该法令简化了适用于陆上风力涡轮机的法律和诉讼 (1),并对第三方的上诉权进行了限制 (2)。
 
(1) 简化适用于陆上风力涡轮机的诉讼程序
该法令对行政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修改涉及到废除双重管辖权,根据该法令第23条的规定,行政上诉法院有权在一审和终审中审理与下列决定有关的纠纷,这些决定涉及使用机械风能的电力生产装置,与环境法第 L. 511-2 条中分类的机械风能发电设施及其相关工程,以及特定于该项目的连接工程有关。这意味着,从现在起,对可能影响自然景观的风电场项目的上诉只能向行政上诉法院提出。

虽然可以向国务委员会提出上诉,但这只是一种意见,并不打算驳回该决定,只打算审查对事实的解释错误和可能的法律错误。
 
(2) 对第三方追索权的限制
如上所述,风能是一种非常重要和丰富的能源,它是安全、清洁和丰富的。与其他能源相比,风能生产对环境的影响很小,只要建造必要的采风设备就可以了,而水力发电则不同,它需要建造水坝来储存发电所需的水,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环境的不可逆转的变化。此外,从经济角度来看,风力发电具有巨大的优势。它只需要在早期阶段定制发电设备,在后期阶段减少维护成本。它不像核电那样需要无限期的投资,而且越来越昂贵。因此,合理利用风能不仅可以减少环境污染,还可以减轻能源短缺的压力。
 
由此可见,发展陆上风力发电是非常重要的,也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尽管它破坏了环境和景观,但从电力生产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它的安装对人类是有益的。这就是为什么行政法院在CE,2012 年 7 月 13 日,屁股。 Engoulevent, n ° 345970中回顾说,风能项目呈现出一种公共利益,因为该项目通过向公众出售电力来满足集体需求。因此,目前政府比较倾向于发展陆上风电场项目,致力于推动陆上风电场项目在自然景观保护领域的减损,并限制第三方的申诉权。

 
二、行政法官对风电场景观影响的评估
行政法官确认,如果陆上风电场项目损害了自然景观,可以拒绝批准该项目建设 (1),但实际上,行政法官并不要求风电场项目对景观没有影响,而是对景观影响有限 (2)。
 
(1) 为保护景观而反对风电场的可能性
需要提醒的是,城市规划法第R.111-27条规定:如果建筑的位置、建筑结构、尺寸或将要建造或改造的建筑或工程的外貌,可能会损害邻近地区的特征或利益、场地、自然或城市景观以及古迹的保护,则该项目可能被拒绝或只接受特殊规定。此外,法国还批准了《欧洲景观公约》,该公约致力于保护自然景观不受陆上风电发展的影响,并将景观保护职能分配给环境保护部。由此可见,在促进陆上风电发展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到保护我们普通景观的多样性质量,因此对遗产和景观的影响是本项目的核心问题。例如,65岁的埃里克·瓦勒坎在2007年起诉能源巨头EDF,要求其从法国北部的枫丹白露城堡周围拆除10个110米高的风力涡轮机。最后,法院裁定该风电场 "完全改变了当地田园风光的特点",Valken胜诉并获得了37,500欧元的赔偿。
 
为了衡量陆上风电场项目对景观的影响程度,任何陆上风电场都有义务进行影响评估,这是一项技术研究,旨在评估开发项目的各种后果,特别是环境后果,以尝试限制、减轻或补偿其负面影响。
 
(2) 景观影响的存在不一定会导致拒绝一个陆上风电场项目
在2012年7月13日的一项决定中,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应由行政部门以及案情法官来审查风电项目是否影响自然景观,他们必须采取指明的方法。考虑到这些规定的结果是,如果计划中的建筑有损于邻近的自然景观,主管行政当局可以拒绝发放所要求的建筑许可证或对其附加特别规定。为了确定是否存在对自然景观的损害,从而有理由拒绝给予规划许可或在给予这种许可时提出特殊要求,当局首先要评估计划建设的自然场地的质量,其次要评估这种建设,考虑到其性质和影响,可能对该场地产生的影响。本条的规定排除了在推理的第二阶段,为了评估已交付的建筑许可证的合法性,除R条中提到的利益外,还要平衡在场的各种利益。上文引用的111-21'(CE,2012年7月13日,n °345970和n °346280)。

在本案中,法官宣布,有关项目似乎不会对这些建筑造成特别大的损害,因为这种损害不能仅仅从风力涡轮机将从其周围或在其周围可见的事实中推断出来。

以及考虑到项目的性质、位置以及有时会部分掩盖机器能见度的自然因素,该风电场可能对景观或视觉环境造成的损害虽然真实,但仍然有限。因此,尽管存在景观影响,陆上风电场项目的许可不一定会被拒绝,可以容忍有限的景观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