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9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首次与公众见面。草案分5章,包括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共27条,并明确纳税人为直接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草案还规定了5项免税情形。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然而,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组织研究环境保护费改税 及其立法问题,启动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

为与现行的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污染和噪声等四类。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其中有7个省、直辖市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高于通知规定的最低标准。比如北京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8—9倍;上海分三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6.5倍等。

此外,新税法草案还规定了五种免税情况。 首先,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因此,草案规定,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此外,考虑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予免税。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最后,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威胁较大,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了立法宗旨,这是我国实体税种立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