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进行了细化与规范。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3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典型案例,被告均为地方环保局。

在这三例案件中,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对该县环境保护局提起的是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不久前,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在审查某公司污水处理厂厂长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在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排放大量污水造成环境污染。该县环境保护局虽对该公司多次作出行政处罚,但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因此检察院向该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但该县环境保护局仍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2015年12月16日,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因该县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在公布的三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环保部都积极的予以配合。2016年1月7日,环保部发文支持检察机关提起三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同时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和法院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办理工作,在工作中依法履行环境监管工作职责,认真梳理在环境监管与执法、执法与司法衔接配合方面的职责。

检察院这几例环保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可谓振奋民心,但值得注意的是,环保组织由于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若要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仍存在很大困难。现有法律规定中更多地是赋予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是由检察院提起。根据上述《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由此看来,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能够提起虽然已经是极大的进步,但仍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我们应该更广泛地调动社会力量,赋予社会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才能进一步促进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